第二十四條 [函釋]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