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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5.01.27. 業字第1151960147號公告

法規名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第四條 [函釋]
國道、省道通行費之徵收,應由徵收機關擬訂徵收計畫,載明收費依據、
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位置、預計徵收期間、收費車種、費
率計算及費額、差別費率、停徵、減徵或免徵等相關事項,報請交通部核
定。
市道、縣道、區道或鄉道通行費之徵收計畫,應由徵收機關依前項規定擬
訂,送直轄市、縣(市)議會及交通部備查。
前二項程序完成後,徵收機關應於開始徵收前二十日將徵收計畫公告之。
通行費率之調整,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國道、省道通行費之費率計算及費額,交通部應於核定徵收計畫後
檢附相關資料送財政部同意。
第十三條 [函釋]
第十三條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
    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
    車輛。
五、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車輛。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
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
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
收通行費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