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函釋]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 辦理。 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事項,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