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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10.01.18. 中監車字第1100011897號公告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第六十一條(各項登記發照之辦理機關) [函釋]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