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函釋]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者,應將委託合約及作業計畫 ,報請航港局核准後,始得作業。 前項所定作業計畫,應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工作方式 、防止油污染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措施及施工期間。 沉船或物資所有人不明者,航港局應將其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公告三 個月屆滿後,始得核准打撈。 沉船或物資所有人無法通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打撈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