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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航港局 110.02.03. 航南字第1103310606A號公告

法規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第五十四條 [函釋]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者,應將委託合約及作業計畫
  ,報請航港局核准後,始得作業。
  前項所定作業計畫,應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工作方式
  、防止油污染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措施及施工期間。
  沉船或物資所有人不明者,航港局應將其基本資料、位置、數量公告三
  個月屆滿後,始得核准打撈。
  沉船或物資所有人無法通知或未於通知期限內打撈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