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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 [函釋]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
、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
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
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罰則) [函釋]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
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
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