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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0.04.26. 交航(一)字第1109800074號公告

法規名稱:航路標識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條(航政機關劃設及公告航道) [函釋]
航政機關為航行安全需要,得會商有關機關劃設航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十條(罰則) [函釋]
船舶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依公告航道航行,由航政機關處船
舶所有人、船舶租用人、船長、代理船長、遊艇駕駛、小船駕駛或代理駕
駛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
舶租用人、船長、代理船長、遊艇駕駛、小船駕駛、代理駕駛或其他行為
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復原,屆期未
完成改善或復原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