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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0.09.09. 交路字第1100000543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 [函釋]
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
止其行駛。
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