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航港局 110.10.13. 航安字第1100067306J號公告
法規名稱:引水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費率,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准後 施行;調整時亦同。
引水人經應招僱用後,其所領航之船舶,無論航行與否,或在港內移泊 或由拖船拖帶,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均應依規定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 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各項費用。 前項給費標準,依各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