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別功能系統設備,係指下列其中一種系統設備,其功能包括 : 1.具駕駛人身分識別之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係指具備駕駛人識 別且能記錄車輛行駛時各項參數之功能。 2.行車全週(環景)視野輔助:係指能於車輛行駛時提供車輛 週遭視野以輔助駕駛人之功能。 3.車前碰撞警示輔助:係指能於車輛行駛中監測與前方車輛碰 撞之可能性,並於產生碰撞風險時透過警示提醒駕駛人之功 能。 4.車道偏離警示輔助:係指車輛於設定速度下非依駕駛意圖而 偏離原行駛車道時,提供警示以提醒駕駛人之功能。 5.盲點警示:係指能於設定速度下監測車輛週遭盲區是否有物 體存在並提供警示之功能。 6.胎壓偵測:係指能監測車輛輪胎充氣壓力,並於充氣壓力降 低且可能造成風險時,發出警示提醒駕駛人之功能。 7.酒精鎖:係指能量測車輛駕駛人之吹氣酒精濃度並記錄日期 、數值及執行測試之駕駛人影像,且若啟動測試之吐氣酒精 濃度超標時,鎖定車輛點火系統以遏止酒後駕車情事發生之 功能。 8.疲勞偵測:係指能於車輛達到設定速度時,持續判讀駕駛人 行為,並於駕駛人做出不當行為時提供警示與進行記錄(含 影像)之功能。 (二)整合系統:係指依照下述分類且至少具備下列功能並符合本要 點相關認驗證標準規定之設備,包括: 1.完整系統:其應至少包含具駕駛人身分識別之數位式行車紀 錄器、行車全週(環景)視野輔助、車前碰撞警示輔助、車 道偏離警示輔助、盲點警示、胎壓偵測、酒精鎖及疲勞偵測 等八項功能。 2.車輛狀態偵測次系統:其應至少包含具駕駛人身分識別之數 位式行車紀錄器、行車全週(環景)視野輔助、車前碰撞警 示輔助、車道偏離警示輔助、盲點警示及胎壓偵測等六項功 能。 3.駕駛人狀態偵測次系統:其應至少包含具駕駛人身分識別之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酒精鎖及疲勞偵測等三項功能。 (三)科技研發:係指本要點中執行之技術研發及設備研發等兩項目 之總稱,其中技術研發將執行前述個別功能之整合及驗證,設 備研發將執行整合系統之設備產出及裝設試運行。 (四)專業機構:經本部委託協助辦理本要點相關事項之國內車輛專 業機構。 (五)檢測機構:經本部指定執行本要點個別功能測試及整合系統介 面規範查驗(以下簡稱整合系統認驗證測試)之國內外專業機 構。 (六)試運行:於本要點執行期間內,完成整合系統之設備產出並裝 設於車輛後,配合蒐集本部執行成效評估資料之過程。 (七)試運行車輛、試運行車隊:由本部依照特定使用情境及車輛種 類進行挑選,可參與本要點之大型車輛或車隊,該大型車輛或 車隊應裝設整合系統試運行,並配合辦理本要點所需相關事項 。 (八)科技研發類組:為參與本計畫執行完整系統及車輛狀態次系統 之技術研發、設備研發及裝設試運行之類組。 (九)技術研發類組:為參與本計畫執行完整系統、車輛狀態次系統 或駕駛人狀態次系統之技術研發之類組。[函釋]
三、本部就本要點所訂定之申請受理、審查及查驗與計畫管理等相關事項 ,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