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1.04.18. 管制字第11150083312號公告

法規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除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九十九條之四(空域劃定) [函釋]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必要時得廢止之。
前項空域,不得劃定於國家公園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上空。但農業區、
風景區或經行政院同意之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空域,民航局得依國防或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使
用期限或其他使用上之禁止、限制事項,並公告之。
活動團體應將前項之公告事項,轉知其會員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