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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1.06.20. 交路字第11150084941號公告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第二十七條 [函釋]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