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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觀光局 111.08.25. 觀業字第11130017501號公告

法規名稱: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第十七條 [函釋]
導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
委託之團體請領使用。
導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於十日內將所領用之執業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或
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十九條 [函釋]
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
體申請換發。
第三十條 [函釋]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