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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1.09.05. 交路字第1115011996號公告

法規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第七條 [函釋]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管理及考核,並針對行車人員值勤之必
須遵守事項及限制訂定值勤作業規定。
前項值勤作業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第六十四條 [函釋]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
內或依交通部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
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第六十五條 [函釋]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發生者,應按月填具
行車事故事件月報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
第七章 [函釋]
 附則
第七十一條 [函釋]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鐵路機構應依據本規則訂定鐵路行車實施要點,報
請交通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