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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1.09.14. 交航(一)字第11198002532號令

法規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定自110年11月15日施行

第五十三條 [函釋]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
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
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
前項情形,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
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船舶之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履行移除前或有
不履行移除之虞,航港局得令船舶所有人提供相當額度之財務擔保。
未提供擔保前,航港局得限制相關船員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