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函釋]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園區、坑道、遊客中心、停車場、展示館、步
    道、沙灘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生火,或搭設休閒露營車等相關行
    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