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之一 [函釋]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 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 、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