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鐵道:包含鐵路法所稱鐵路及大眾捷運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 (二)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且以技術研究發展、檢測驗證或人才培 育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學術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四)興建營運機構:指以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 之機構。 (五)企業:指依法登記之本國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函釋]
四、本局就下列各款事項提出年度鐵道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並報交通部核定 後,公告補助範圍與其申請須知及契約草案: (一)鐵道技術研究發展。 (二)鐵道檢測驗證技術建置。 (三)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及其他相關科技,發展鐵道智 慧化技術。 (四)鐵道技術人才培育。 (五)其他促進鐵道產業發展之事項。[函釋]
五、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具計畫書及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向本局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申請團隊相關經驗實績:至少應包括主導申請人及聯合申請人 之基本資料、營運、財務狀況、經營團隊與執行能力等。 (三)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至少應包括計畫目標、關鍵技術與適用 標準、實施方式及執行期程等。 (四)人力配置。 (五)預期效益。 (六)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七)計畫經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