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1.12.13. 管字第11118615581號公告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除第92條第3項及第9項外,其餘條文,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道路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