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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1.12.13. 管字第11118615581號公告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除第92條第3項及第9項外,其餘條文,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第五條 [函釋]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
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
    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五章 [函釋]
 道路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