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航港局 112.02.17. 航南字第1123310887號公告

法規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定自110年11月15日施行

第三條 [函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二、國際商港:指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非中華民國通商船舶出入之港。
三、國內商港:指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主管機關特許或為避難得准其出
    入外,僅許中華民國船舶出入之港。
四、商港區域:指劃定商港界限以內之水域與為商港建設、開發及營運所
    必需之陸上地區。
五、商港設施: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
    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港埠觀光、從事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水面
    、陸上、海底及其他之一切有關設施。
六、專業區:指在商港區域內劃定範圍,供漁業、工業及其他特定用途之
    區域。
七、商港管制區:指商港區域內由航港局劃定,人員及車輛進出須接受管
    制之區域。
八、船席:指碼頭、浮筒或其他繫船設施,供船舶停靠之水域。
九、錨地:指供船舶拋錨之水域。
十、危險物品: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
    物質。
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指於商港區域內利用管道以外方式,提供機
      具設備及勞務服務,完成船舶貨物裝卸、搬運工作而受報酬之事業
      。
十二、船舶理貨業:指經營船舶裝卸貨物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
      物整理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三、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由主管機關設置之國
      營事業機構。
第三章 [函釋]
 管理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