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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2.03.13. 空運管字第11200095591號公告

法規名稱: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三條 [函釋]
  中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經民航局審核具備執行時間帶協調業務之專
  業能力並發給委託證書(如附件)後,始得辦理所委託之時間帶協調業
  務:
  一、已立案登記機構之證明文件。
  二、已聘用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時間帶協調業務專業人員之聘僱契
      約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已備有從事時間帶協調業務所需系統設備之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受委託之中立機構(以下簡稱受
      委託機構)得於委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核發委託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