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鐵道:包含鐵路法所稱鐵路及大眾捷運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 (二)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且以技術研究發展、檢測驗證或人才培 育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學術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四)興建營運機構:指以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興建或營運為業務 之機構。 (五)企業:指依法登記之本國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函釋]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研究機構、學術機構、 興建營運機構或企業為限。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執行計畫之適當人力、設備及場所。 (二)具有財務管理、人力配置及會計制度等計畫管理制度。 (三)申請人為企業者,前一年度經執業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權益 應為正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申請資格: (一)經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 (二)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範之陸資投資事業。 第一項申請人得聯合申請,並選定其中一申請人為主導申請人,代表 全體申請人為本要點所定行政程序行為。[函釋]
四、本局就下列各款事項提出年度鐵道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並報交通部核定 後,公告補助範圍與其申請須知及契約草案: (一)鐵道技術研究發展。 (二)鐵道檢測驗證技術建置。 (三)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及其他相關科技,發展鐵道智 慧化技術。 (四)鐵道技術人才培育。 (五)其他促進鐵道產業發展之事項。[函釋]
五、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具計畫書及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向本局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申請團隊相關經驗實績:至少應包括主導申請人及聯合申請人 之基本資料、營運、財務狀況、經營團隊與執行能力等。 (三)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至少應包括計畫目標、關鍵技術與適用 標準、實施方式及執行期程等。 (四)人力配置。 (五)預期效益。 (六)風險評估與因應對策。 (七)計畫經費需求。[函釋]
六、申請人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有違反法令規定受處分者,其補助申請,本 局得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一)曾有執行政府行政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受停權處分。 (二)所提供之文件、資訊、支出憑證支付事實登載不實、違反本要 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三)曾與本局簽訂契約,未能履約且情節重大。 (四)同一或類似申請計畫已獲得其他機關或本局補助卻未載明或隱 匿不實。 (五)企業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受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申請人應檢附載明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未曾有前項各款規定事項之聲明 書。 申請人未檢附前項聲明書者,本局應不予受理申請。前項聲明書有隱 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其已補助者,應撤銷該補 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