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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2.04.17. 交路字第11250044706號公告

法規名稱: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條 [函釋]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旅遊運輸型態及
公共運具條件,協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規劃妥適之公共運輸通勤
月票措施,並提供補助。
前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具都會生活圈型態者,採單一訂價或採城際
通勤、都市內通勤二種月票;非都會生活圈型態者,可依單一縣市或鄰近
縣市間之緊密程度及運具條件,因地制宜規劃優惠方案。
第一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內容、訂價、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本部所定規定,研擬計畫提報本部審查核
定後辦理之。
第四條 [函釋]
本部對前條第一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電子票證製作之費用: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使用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搭乘各類公共運具票價優惠之差額(含票證清
    分費用):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直轄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
    十,縣(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相關票證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之費用: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
    由本部全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
    部補助百分之九十,但於本部所定時程完成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
    改者,由本部全額補助。
前項第二款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之票價,不得低於民眾通勤通學搭乘各類公
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由各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
第五條 [函釋]
本部對觀光公共運輸服務優化及使用提升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營運台灣好行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與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路線
    增開班次、新增串遊路線、票價優惠與相關驗票機程式開發及修改之
    費用。
二、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台灣好行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
    特色及提升服務功能之費用。
三、補助與旅宿業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之費用。
四、補助營運台灣觀巴之旅行業者辦理套裝遊程優惠。
五、補助台灣觀巴業者組成之觀光公益法人辦理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相
    關事項之費用。
第九條 [函釋]
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
、團體或個人辦理,並得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