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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 112.08.31. 路運大字第1120100813號公告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第五十六條 [函釋]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
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
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
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
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
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