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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鐵道局 112.09.25. 鐵道機字第11233037531號公告

法規名稱:鐵路使用產品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認可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8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函釋]
四、申請資格條件
    (一)檢測機構:應具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
          1.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
            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2.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國家標準CNS 17025測試
            實驗室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
          3.具備必要之設施、檢測設備與計量追溯性、管理系統,足以
            辦理指定產品之檢測業務。
          4.設置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技術負責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及報
            告簽署人員,且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負責人員或品
            質管理人員:
           (1)技術負責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
              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
           (2)品質管理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
              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或鐵道系統
              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3)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
              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驗證機構:應具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
          1.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但依驗證領域、驗證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
            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2.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65或國家標準CNS 17065相關
            領域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驗證
            基準。
          3.設置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檢
            測或驗證相關工作達二年以上,具備專業技術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