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四、申請資格條件 (一)檢測機構:應具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 1.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但依檢測領域、檢測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 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2.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國家標準CNS 17025測試 實驗室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檢測程序。 3.具備必要之設施、檢測設備與計量追溯性、管理系統,足以 辦理指定產品之檢測業務。 4.設置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技術負責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及報 告簽署人員,且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技術負責人員或品 質管理人員: (1)技術負責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 或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 (2)品質管理人員: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 專業訓練,並從事相關檢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或鐵道系統 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3)報告簽署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 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相關檢測領域或 鐵道系統開發、管理、審查、測試有關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驗證機構:應具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資格條 件: 1.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專科以上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 人。但依驗證領域、驗證項目或其他事項之實際需要,經交 通部公告者,不在此限。 2.取得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65或國家標準CNS 17065相關 領域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其認證範圍包含指定產品之驗證 基準。 3.設置驗證業務之專責人員,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檢 測或驗證相關工作達二年以上,具備專業技術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