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之二 [函釋]
港區危險物品裝卸、存放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 責人員,其名單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或人員異動時儘速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 關備查。 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航港局、指定機關或航港局所委託之機關(構)、學校 或民間團體訓練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其受訓級別、人數、訓練時數及訓 練課程之規範,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