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函釋]
領隊人員之評量、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 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
領隊人員之評量、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 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