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鐵道局 113.03.12. 鐵道機字第1133300794號公告
法規名稱: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機構認可及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自發布日施行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可之日起三年;有效期間 屆滿之日九十日前,得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間為三年 。 前項展延申請之資格條件、文件補正、審查及核發認可文件,準用第四條 至前條規定。
檢測機構或驗證機構之認可範圍及有效期間,交通部鐵道局應公告並公開 於資訊網路;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