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函釋]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 、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 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 有關機關定之。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 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 定之。 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 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 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 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