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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財政部82.6.8.臺財稅字第八二一四八七四六三號函

法規名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三條 [函釋]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交
  通部為主管機關,並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管理機關。
第五條 [函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特許營業費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收入。
  八、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九、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