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財政部82.6.8.臺財稅字第八二一四八七四六三號函
法規名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交 通部為主管機關,並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特許營業費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收入。 八、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九、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