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財政部金融局82.3.8. 臺融局(二)第八一二一三一四二七號函

法規名稱:郵政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 [函釋]
  儲戶申請立帳,應依式填立帳申請書並預留印鑑,以憑提款時核對。如
  不預留印鑑,僅憑儲金簿或存單提取者,應在印鑑欄內註明憑儲金簿或
  存單提款。
  須儲戶簽章之件,以預留之印鑑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