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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法務部86.02.18.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四七0三號函

法規名稱: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七條 [函釋]
  依本規則退休之人員按左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每月退休金:
  一、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或第三款之規定,而服務年資已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及每月
      退休金。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願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具有
      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每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八條所定一次退
      休金數額加倍發給。
  二、服務不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經准復用後
      ,復依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命令退職者,按其復用年資,給予一次
      退休金,並得接算前資,核給每月退休金。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人員,復用後接算前資不滿十年者,不給每月退休金。
      前項退休金,由核轉退休之機構支給,該機構不存在時,由其歸併
      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
      。
第八條 [函釋]
  退休金之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
  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
  一、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
      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但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命令退休,其服務年資不滿十年者,以滿十年論。
  二、每月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按月給予一個月退休金
      百分之二點五,二十一年至三十年,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一點五,
      三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給與表得參照年度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配合修訂,並由交通
      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支給日薪者,積三十日為月薪,退休金之尾數,以元為單位,不及
      一元者,以一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