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函釋]
依本規則退休之人員按左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每月退休金: 一、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或第三款之規定,而服務年資已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及每月 退休金。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願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具有 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每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八條所定一次退 休金數額加倍發給。 二、服務不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 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經准復用後 ,復依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命令退職者,按其復用年資,給予一次 退休金,並得接算前資,核給每月退休金。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人員,復用後接算前資不滿十年者,不給每月退休金。 前項退休金,由核轉退休之機構支給,該機構不存在時,由其歸併 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 。第八條 [函釋]
退休金之給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金給與表」所訂各薪 級之金額為準,依左列規定核給: 一、一次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退休金,二 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半個月退休金。但依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命令退休,其服務年資不滿十年者,以滿十年論。 二、每月退休金:服務一至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按月給予一個月退休金 百分之二點五,二十一年至三十年,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一點五, 三十一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百分之零點五。 前項給與表得參照年度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配合修訂,並由交通 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支給日薪者,積三十日為月薪,退休金之尾數,以元為單位,不及 一元者,以一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