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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司法院秘書長76.5.1.秘臺廳字第0一二七五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第二條 [函釋]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
  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第八條 [函釋]
  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
  報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