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司法院秘書長76.5.1.秘臺廳字第0一二七五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 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 報告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