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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84.4.21.交路字第0二0六一0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四日

第二條 [函釋]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
      括機器腳踏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
      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
      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
      、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
      輕型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
        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
        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
          運業件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
          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第二章 [函釋]
  汽車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