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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76.09.04. 交路(76)字第二一七六三號函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八十四條 [函釋]
  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開駛固定
      班車或擅自設置營業所站。
  二、承辦機關、學校或其他團體交通車,應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
      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三、機關、學校、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對包租遊覽車依規定所為查核,應
      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前項第一款車輛出租時,應據實填載派車單(如附表六)及簽訂書
      面租車契約,隨車攜帶。派車單及租車契約並應至少保存一年供公
      路監理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