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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59.6.26.交路字第0六四一五號函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第十七條 [函釋]
  道路交通事故得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處理機關移請,或由司(軍)法機
  關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或處理機關之移請,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