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函釋]
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 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領又未申請延期者,其牌照不得使用 ,經再通知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