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函釋]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 請補償。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 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