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處77.04.08. 七七六一字第一0一六五號函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 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