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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處77.04.08. 七七六一字第一0一六五號函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條 [函釋]
  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九條 [函釋]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
  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