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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80.11.15.交路字第0四0五六一號函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五條 [函釋]
  公路汽車客運基本運價之訂定,依左列公式計算之:每車公里合理成本
  ×( 1+合每延人公里之基本運價=─────────────平均
  每車公里全票乘客人數+理經營報酬率)─────────────
  ───────────平均每車公里各種義務性優待票人數換算成全
  票人數公式計算項目說明及運用準則如左:
  一、公式中每車公里合理成本,包括燃料、附屬油料、輪胎、車輛折舊
      、修車材料、行車人員薪資、行車附支、修車員工薪資、修車附支
      、業務員工薪資、業務費用各項設備折舊、管理員工薪資、管理費
      用、財務費用、稅捐費用等計算項目,由公路主管機關審定之。
  二、每車公里全票人數及每車公里各種義務性優待票人數,由公路主管
      機關參考上年度營運費實績審定之。
  三、各種促銷業務性之優待票人數,一律按全票人數計算。
  四、合理經營報酬率,得參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五、每張票價尾數不滿一元者,得進整數為一元計算,此項進整加收之
      金額,於計算每人公里基本運價率中,以平均值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