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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臺灣省警務處67.12.15.警刑壹字第一六六八八二號函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三十九條 [函釋]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
  之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
  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