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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臺北市政府90.02.01. 府交二字第九000五八三000號公告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第四十三條 [函釋]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