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1.07.13. 交路字第1010021703號函

法規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第五十六條 [函釋]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
  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
  監督、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
  託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
  核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
  及營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