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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2.04.24. 交航字第1020602490號函

法規名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第六條 [函釋]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
  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
      免附)。
  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並載明裝卸搬運工人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五、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
  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七條 [函釋]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妥營運設
  施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
  ,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
      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
  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之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完成續保作業,並將
  保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第二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於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
  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
  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第八條 [函釋]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
  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
  管機關。
第二十條 [函釋]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
  補發時,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元。
  船舶理貨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許
  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補發時,
  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