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函釋]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 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書(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 免附)。 三、公司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並載明裝卸搬運工人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五、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定相當期限 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七條 [函釋]
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妥營運設 施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 ,始得營業: 一、營業許可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公司代表人、董監事、股東及僱用作業人員名冊。 六、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會勘營運設施後同意證明文件。(國內商港由航 港局或指定機關經營者得免附)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於申請營業許可時所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 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各項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之保險期間最短為一年,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完成續保作業,並將 保險契約影本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 第二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於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時,貨物裝卸 承攬業者應以書面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未經同意擅自終止或解除公 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廢止其貨物裝卸承攬業營業許可並註銷許可證。第八條 [函釋]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 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 管機關。第二十條 [函釋]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 補發時,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元。 船舶理貨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許 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補發時, 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