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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財政部關務署 103.11.25. 臺關業字第1031013993號函

法規名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第十八條(實施貨物自主管理事項) [函釋]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
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
,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
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
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
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