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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2.01.10. 交航字第1025000422號函

法規名稱: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第二條 [函釋]
  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
  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
  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
  二、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
第三條 [函釋]
  商港服務費之收費項目,分為船舶、旅客、貨物三項,其繳納義務人分
  別為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貨物託運人。
第四條 [函釋]
  國際航線之船舶,按下列規定擇一繳納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按航次逐次繳納:依該船舶每次入港時之總噸位,以每噸新臺幣零
      點五元計收
  二、按期繳納:依該船舶總噸位,於船舶入港前,以每噸新臺幣一點五
      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四個月;或以每噸新
      臺幣二點五元計收,每期有效期間為自船舶入港之日起算八個月。
      入港前未繳納者,依前款規定按航次逐次繳納。
  國內航線之船舶商港服務費,按前項費率之四成計收。
第六條 [函釋]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按散雜貨、整櫃貨、併櫃貨三類,依下列
  規定收取:
  一、散雜貨及整櫃貨:依散雜貨、整櫃貨貨物商港服務費收費等級費率
      表(如附件)之規定計收。
  二、併櫃貨:依該貨櫃內不同貨物之計費噸數量,以每噸新臺幣八十元
      ,分別計收;其每一筆報單應繳納金額,應前款費率表所定整櫃貨
      二十呎以下第三等級費率計收之金額為限;不足新臺幣一百元者,
      不予計收。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依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費率之四成
  計收。
  散雜貨及整櫃貨之同一報單或提單內包含二費率等級以上貨物者,分別
  核算計收各費率等級貨物之商港服務費;無法辨識費率等級之貨物,其
  商港服務費以較低費率等級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