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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航港局 106.01.23. 航港字第1061810024號公告

法規名稱:商港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定自10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條 [函釋]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
  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
  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