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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 107.11.05. 路監交字第1070125351號公告

法規名稱: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函釋]
專業訓練機構實施本訓練之教育訓練教材及題庫,由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
會商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成立題庫小組統一編訂公告。
第十三條 [函釋]
本訓練之測驗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題庫及課程比重命題,並派員監考、
閱卷。
受訓學員請假時數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予退訓,請假時數未逾課
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於下期補課後參加考試。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人
員查課無故未到者,應予退訓。
本訓練考試之滿分成績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不及格者得於下期
補考一次。其試題內容於每一課程科目均應占相當之平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