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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 [函釋]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
、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
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
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