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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觀光局 108.12.06. 觀業字第10830038882號公告

法規名稱: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第十六條 [函釋]
領隊人員申請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
委託之有關團體請領使用。
領隊人員停止執業時,應即將所領用之執業證於十日內繳回交通部觀光局
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屆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十八條 [函釋]
領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
關團體申請換發。
第二十六條 [函釋]
申請、換發或補發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